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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公告】113學年度第2學期「棄修」課程相關事宜

一、依本校選課辦法第9條規定,學生因故無法修習所選之課程,得申請放棄修習。

二、棄修採線上申請,棄修科目以審核通過的2科計算;如學生申請2科目棄修,其中1科經授課老師審核不通過,學生可於申請開放期間再申請其他科目棄修,最終以審核通過的2科計算。

三、學生申請棄修及任課教師、系所組學位學程主任審核之相關起訖時間如下:

身分別 開始日期 / 時間 截止日期 / 時間
學生申請 114年4月28日 9:00 114年5月2日 16:00
任課教師審核 114年4月28日 9:00 114年5月7日 16:00
系所組學位學程主任審核 114年4月28日 9:00 114年5月9日 16:00

四、申請棄修流程:本校首頁網址http://www.pccu.edu.tw/→登入學生專區 →課業服務→棄修申請。

( ※ 請避免使用手機操作,並於申請結束後重新登入學生專區確認申請狀態。)

五、學生申請棄修,須經任課教師及所屬系所組學位學程主任均於線上審核並同意後,始完成棄修程序。

六、學生棄修申請後,應進學生專區查詢審核情形及進度,若有錯誤請與教務組聯絡,逾時不受理。

確認時程:114年5月14日~5月21日

路徑:學生專區→課業服務→我的選課清單→棄修清單

七、棄修後,學分仍應達最低應修學分數:

身分別 最低應修學分數
大學部1-3年級 10學分
大學部4年級 (含建築系5年級) 9學分
碩士班 (修業4學期(含)以下) 2學分
博士班 (修業4學期(含)以下) 2學分

八、日間學制棄修課程仍登載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惟成績欄註明「棄修」;且該課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九、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其他費用之課程經棄修後,其費用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十、外校學生所選本校之優久聯盟課程不得辦理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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