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完整填寫線上或紙本捐款單:
【國內匯款】
戶名:中國文化大學
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士林分行
代號:0050094
帳號:009005408731
備註:捐款人姓名、捐贈系組(國際企業管理學系)
【國外匯款】
Bank Name:Land Bank of Taiwan
Bank Address:No.689, Sec . 5 , Jhongshan N. Rd., Shihlin District, Taipei City 11145, Taiwan (R.O.C.)
SWIFT CODE:LBOTTWTP009
(A/C) NO.:009005408731
DEPOSITOR: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抬頭請填寫「中國文化大學」,並親洽國際企業管理學系(組)辦公室或總務處出納組捐款。
由教資中心進行後續開立收據作業流程,所有流程完成後會將謝函、收據等一起寄給捐款人(依捐款單中寄送地址)。
第一條 為感謝熱心捐助本校之人士或團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校、所屬單位或附設機構(以下簡稱受贈單位)之捐贈,包括設立講座、購置設施、興建建築物、捐贈金錢或其他資產者之獎勵,除本校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捐贈之金額或資產價額達下列各款額度者,對該捐贈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捐贈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捐贈未達新臺幣二萬元者,致謝函一紙。
二、捐贈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者,致贈感謝狀一幀。
三、捐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致贈感謝狀一幀及紀念品。
四、捐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致贈水晶獎座一座或紀念品。
五、捐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致贈琉璃獎座一座或紀念品及一般華岡人榮譽卡一張。
六、捐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致贈銀質獎座一座及銀質華岡人榮譽卡一張;另得依捐贈人之意願,以建築物之齋或軒命名。
七、捐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致贈金質獎座一座及金質華岡人榮譽卡一張;另得依捐贈人之意願,以建築物之室或堂命名。
八、捐贈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致贈金鑽獎座一座及金質華岡人榮譽卡一張;另得依捐贈人之意願,以建築物之閣或廳命名。
九、捐贈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致贈翡翠獎座一座及金質華岡人榮譽卡一張;另得依捐贈人之意願,以建築物之樓或館命名。
捐款如指定為第八條第一款之用途,且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者,均致贈感謝狀一幀,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定。
第四條 持續性捐贈累計金額達前條各款額度者,得比照辦理。
已依前條各款規定獎勵後,繼續捐贈金額累計達他款更高額度之規定者,得依各該款規定續予獎勵。
第五條 捐贈人領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之華岡人榮譽卡者,得依所持卡別享有如下優待:
一、一般卡:本人可終身免費於校園內停車、圖書館借書(冊數 15 冊,借期 3 週)及使用體育館運動設施。
二、銀質卡:本人可終身免費於校園內停車、圖書館借書(冊數 40 冊,借期 6 週)及使用體育館運動設施,並享有本校推廣教育部非學分班課程學費校友價優惠。
三、金質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1 人可終身免費於校園內停車、圖書館借書(冊數 40 冊,借期 8 週)及使用體育館運動設施,並享有本校推廣教育部非學分班課程學費校友價優惠。
捐贈人依前項標準使用各項優待時,應攜帶榮譽卡及出示身份證明;若為團體捐贈,可由該團體之成員一人憑卡使用。
第六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謝函,由各受贈單位依個案簽核後函發;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感謝狀、獎座、紀念品及榮譽卡,由社會資源暨校友服務處訂定各款式樣依捐贈人意願個案簽核後致贈。
第七條 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第八條 除下列各款所規定者外,捐贈金額應提列百分之十作為行政管理費,由學校統籌運用:
一、深耕計畫附錄一經濟不利助學金。
二、實物捐贈。
三、特殊性質之捐贈經校長核准者。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獎勵方式請參閱社會資源暨校友服務處網站【中國文化大學接受捐贈獎勵辦法】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圖片來源:教育部